一、信访人对下列组织、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,或者不服下列组织、人员的职务行为,可以向我部提出信访事项:
(一)我部和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;
(二)我部所属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;
(三)我部所属提供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。
信访人提出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信访事项,也应受理。
二、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仲裁、行政复议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,我部不予受理。
三、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,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部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,我部不予受理。
四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,不再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