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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《规定》明确,劳动者凡年满十六周岁,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,符合法律规定条件,均可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求职。为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,使劳动者更好地适应岗位的要求,《规定》还要求劳动者在就业前应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。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。
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方式,《规定》明确,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、劳动力交流洽谈、发布招聘广告等各种合法途径招用人员。但发布招聘广告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。
为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,《规定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、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、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等各种侵害求职者权益的行为。
《规定》禁止招工过程中的歧视行为,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,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、民族、种族、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。
对于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,《规定》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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